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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纹掌印在刑事诉讼方面的应用

时间:2018-01-10 19:09:05 作者:柯绿科技

我国是最早利用手印进行侦查活动的国家。有文字可考,有实物可证的距今已有二千一百余年。1975年12月,我国考占工作者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因末期至秦代的墓葬。其中第十一号秦墓发掘出大饭的竹简。竹简的内容.大部分是法律文书、法律问答和治狱文书程式。竹简中还有一部分是墓葬主人的编年记。编年记止于公元前217年。据此终止年限推算,竹简写作年代,至少应在二千一百九十余年前。其中《封诊式》部分有《穴盗》一文。所谓《穴盗》,意为打洞行窃的犯罪手法。这是一篇记录盗窃案现场勘查的范本.笔录内容包括报案,派人前往现场,参与勘验的人员及其职别,勘验所见悄况,被盗物品数最、价值和特征,现场访问所获情况,等等。在勘验所见部分写道:“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却(膝)、手迹,却(膝)、手各六所”。译为现代汉语,意即在房内,洞中和洞外的泥土发现有膝盖和手的印痕,各有六处。类似的文字记载,世界其它国家尚未发现。

在唐代应用指、掌印于文书契约的摹础上,至少到了宋代,于印已正式作为刑事讼诉的物证了。据(宋史·元绛传》记载:“安抚史范仲淹表其材。知永新县。豪子龙拿诱少年周整饮搏,以技胜之,计此货拆取上舰田,立券。久而整母始知之,讼于县。县索卷为证,则母手印存,弗受。又讼于州,于使者,击登闻鼓,皆不得直。绛至,母又来诉,绛视卷,呼谓幸曰:‘券年月居印上,是必得周母他赎尾印,而撰伪券续之耳。’幸骇谢,即日归整田”

这段记载表明龙童利用盖有周整母亲手印的腆尾,伪造证据,霸占了周家良田,州具官吏因见有周母手印为证,未详析其它情节,皆未识破龙幸的作弊。最后,经验丰富的元绛识破了年月居于手印之上,实为龙幸利用其它契约按有周母手印的空白纸伪造而成,从而龙幸作伪的真相败露,田归原主。这一记载充分反映出当时处理民事纠纷时以手印为证已是恨例。而且还说明,当时已经能够鉴别手印是周母的。

元代姚燧《牧庵集》载有潘公神道碑,文中有:“转金山北辽求道提刑按察使,事治有田民杀其主者,狱已结矣……又有讼其豪室,奴其一家十七人,有司观顾数十年不能正。公以凡今匆人皆画男女左右食指横理于卷为信.以其疏密判人短长壮少,与狱词同.其索券视,中有年十三儿。指理如成人。曰:‘伪败在此’为召郡儿年十三者数人,与符其指,皆密不合,豪室遂屈毁卷”。这段记载表明,浙西廉访副使潘公(即播泽〕在审理案件时.曾根据“指理,疏密来判断人的体态和年叶,并加以验证,终于祖清了这件冤案。

此外,在审理案件时,也要在供词上“点指画字”。如《水浒传》第二十六回中写道:武松为了审明兄嫂与西门庆通奸并下毒药谋杀丈夫一案,曾要胡正卿把他嫂嫂(淫妇)和王婆的口供写在纸上,然后还“叫她俩都点指画了字”,义“叫四家邻舍书了名。也画了字,。

同样,明代《誉世通言》第三十三卷,“乔彦杰一妾破家”中写道:“安抚见洪三招状明白,点指西字,,’…”《红楼梦》等著作中也有类似的记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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