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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纹在中国古代的应用

时间:2018-01-10 19:08:56 作者:柯绿科技

据说印度、披斯、土耳其、俄国、北非等国家都较早地和指纹打过交道,但是他们都没有象中国和日本使用得那祥广泛。海因德尔断定在公元72。年,日本就有了可资证明的指印鉴定法。那么,中国究竟是从何时正式应用指纹的呢?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答案。

一、指、掌印在文书契约上的应用

指、掌纹在中国古代最广泛的应用,可以说是在文书契约上按手指印。古代把合同、总帐、案卷、具结等统称为契。契分两半,双方各执一半为凭.《周礼·曲礼》载:“献粟者执右契,。疏:‘契为两书一札,同而别之”。《周礼》第十五卷中又有‘以质荆结信而止讼”一语。汉代郑玄注咤周礼》,将“质剂”释为:“质荆谓两书一札,同而别之也,若今下手书”。唐高宗水徽年间(公元650年-656年)散大夫行大学博士弘文馆学士贾公彦在为《周礼》注琉时,又将“下手书”释为“画指券”:“郑云若今下手书者,汉时下手一”即今画指券、与古质剂同”海因德尔据此断定:“中国第一个提到用指纹鉴别个人的是唐代的作家贾公彦。他的作品大约写于公元“650年,他是着重提到指纹是确认个人方法的世界上最老的作家。”其实,贾公彦只不过是根据我国长期应用指、掌纹的实践经验对“质剂”和“下手书”作了进一步解释而已,中国正式应用指掌纹远早于此。

那么,“画指券,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?

从出土的唐代大量文书契约可以看出,当时在新疆、敦煌一带,人们常用三种方式在文书契约上签押。

其一,是以指节间的距离为信—简称“指信”或“节信”例如1964年.我国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吐各番阿斯塔那左憧登墓(编号64TAM4)出土的八件唐代文书契约(包括举钱契4件、举练契2件、买草契和买奴契各1件)。每件契约上都写道:“两和立契,画指为信,,或“两和立契,按指为信”,或“官有政法,人从私契,两和立契;画指为信,等等②.而且每张契约落款处,当事人、保人、知见人都一一画上指节印,日本仁井田升所著《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》一文,也有“画指为信”的论述,并以唐代成通六年的遗言状为据。这些指印,都是将手放在契约上,在自己名下百下手指三个指节间的距离为信的.

左憧熹生于隋场帝大业十三年(公元617年),卒于唐离宗咸亨四年(公元673年)。这8件文书的立契时间是从显庆五年(公元660年)至总章元年(公元668年),前后共经过8年。

在已经出土的唐代文书契约中,还有标明“以息阿丰手不解书,以至(指)节为明”或“画指为凭”等字样的。

1968年4月在新孩吐鲁番县阿斯塔那材靠北的另一座唐墓(编号68TAM 108)中,还发现了3份唐开元三年(公元715年)的《西州营名籍今,分别为通长136厘米,宽29.5厘米;通长167厦米,宽约29.5厘米;残长116厘米,宽29.5厘米。名籍上每个人名下都画有三道指节,这是迄今发现面指信最多的一份文物,而且表明这种“画指为信”已经正式用于军队的“名籍”。画指节为信,是唐代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画押形式。由于受中国的影响,日本、朝鲜、越南等国,也采用不同的画指方式签居买卖、借贷、休妻、遗嘱等文书契约.在日木仁井田开著《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》一书中载有诸国画指图。

其二,唐代还有直接以指印为凭的。如1959年,在新疆米兰古城出土了一份唐代藏文文书一借贷契约。这份契约是写在一张长27.5厘米、宽20.5厘米的粗糙的棕色纸上的,藏文为黑色,落款处有四个红色指印.其中三个已看不清纹线,仅有一个指印还可看见乳突线条,可以肯定是指纹印迹。

其三,唐代还有以整个手印来代表一个人的。如1964年,在新粗吐鲁番阿斯塔那十号墓中,发现了两件残缺不全的遗言文书,均为延寿四年(公元627年)遗物。甲件和乙件均有朱红色的手印。甲件文书上的手掌印全长16.9厘米,除小指郁位臼迹残缺外,其余部位清晰可见;乙件文书上仅剩下拇指和食指及该恻的半个指、掌印,但指、掌分明.经鉴定,甲乙两件文书上的指、掌印均是正式按印的右手手印,但不是同一个人的。

此外,在海因德尔《指纹鉴定》一书中,还载有1900-1901年间出土的两件唐代中文契约,一件为何新越向护国寺和尚建英借粮契,另一件为马灵芝向建英借钱契(人名为译音)。现据德文本将第二件意译如下:

      建中三年七月十二日,士兵马灵芝恋需钱用,无法筹得,只好向护国寺和尚建英借钱一千,月。息一分。如建英需要,随时可将本息一并收回。如马灵芝无法归还,建英可将马灵芝的全部财产取走,牛及其它善类均可作为财产看待,以满足本利数字为准。恐后无凭,立字为据,两和立契,公平合理,并以手印为签字。

      现金所有者

      借款人:马灵芝:20岁

      随行者:马灵芝母亲唐氏50岁

             马灵芝妹妹马氏12岁

海因德尔引证两件文书契约后,指出:“这两个文件使我们知道了一个公式:两个立约人都以手印作签字。”

综上所述,唐代已经应用掌印、指节距、指印作为个人凭证了,就已经出土的文物来看.以掌印为最早(公元627年);就应用范围而论,唐代以画指节间距离为信者,使用最广泛,贾公彦所说的“画指券”,很可能就是这种‘酉指为信”、“按指为信,“画指为凭”的呀指文书,或者是这三种方式的总称。

此后,指掌纹还应用于田宅契、卖身契等方面。如宋代黄庭坚在《山谷诗外集乡》中写道:“江南田宅契亦用手模也”。手棋即手印。元代姚撼《牧庵集》中记载:“凡今舒人皆画男女左右食指横理于卷为信”.明代‘万书萃宝》和《万书渊海》所载卖身契都有“今欲有凭,故立文契,并本男(或本女)手印,一并付银主为照”的句子。明以后,画指距很少应用,逐渐被指印取代,现今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、故宫博物院都珍藏着大量明情时代印有指印的借据、卖身契和狱词供状等原件。因本书篇幅所限,不一一赘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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